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徐源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木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連追加起訴部分)為新台幣7,607,882 元(805,455 +4,74

1,279 +2,061,148 =7,607,882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4,

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