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國立中山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濟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忻國明、吳恩榮間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給付
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798,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忻國明、吳恩榮間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給付
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798,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