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添發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45,398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45,398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