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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添發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45,398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