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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號

抗告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昌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公司解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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