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號
- 抗告人
-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昌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