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6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14號
- 債權人
- 蔡錦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政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給付延遲金之確切日期為何(即支付日之確定日期)?
二、債務人楊政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14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政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給付延遲金之確切日期為何(即支付日之確定日期)?
二、債務人楊政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