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0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013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蔡錫和
- 債務人
-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文章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游瑞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壹億壹仟壹佰捌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②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貳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③美金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叁拾陸點零柒元,及自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一:(新臺幣111,827,422元部分)┌──┬───────┬───────────┬───────────┐│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新臺幣)│││├──┼───────┼───────────┼───────────┤│01 │30,000,000元 │自民國104 年7 月12日起│自民國104年8月12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 │81,827,422元 │自民國104 年5 月12日起│自民國104年6月12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新臺幣99,528,525元部分)┌──┬───────┬───────────┬───────────┐│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新臺幣)│││├──┼───────┼───────────┼───────────┤│01 │165,375 元│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 │429,609元 │自民國104年6月16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3 │269,230元 │自民國104 年6 月16日起│自民國104年7月1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4 │1,549,611元 │自民國104年5月24日起至│自民國10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計│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5 │1,524,994元 │自民國104年5月20日起至│自民國10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6 │1,360,811元 │自民國104 年5 月20日起│自民國104年6月20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7 │340,200元 │自民國104年5月23日起至│自民國10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8 │226,800元 │自民國104年6月15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9 │1,705,744元 │自民國104年5月20日起至│自民國10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0 │434,373元 │自民國104年6月8日起至 │自民國104年7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1 │425,295元 │自民國104年6月8日起至 │暨自民國104年7月8日起 ││││清償日止,按年息2.84%│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2 │498,884元 │自民國104年6月14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3 │260,707元 │自民國104年6月16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4 │478,536元 │自民國104年6月16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5 │471,302元 │自民國104年6月22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6 │331,393元 │自民國104年6月17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7 │288,715元 │自民國104年6月17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8 │192,685 │自民國104年6月24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9 │186,189元 │自民國104年6月24日起至│暨自民國104年7月24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2.84%│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0 │206,254元 │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1 │181,818元 │自民國104年7月3日起至 │自民國104年8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2 │88,000,000元 │自民國104年6月12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三:(美金258,536.07元部分)┌──┬───────┬───────────┬───────────┐│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美金)│││├──┼───────┼───────────┼───────────┤│01 │ 12,988.8元 │自民國103年11月14日起 │自民國103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 │ 6,999.75元 │自民國103年11月18日起 │自民國10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3 │ 30,848.4元 │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 │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4 │ 65,043.36元 │自民國104年1月29日起至│自民國104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5 │ 38,226.96元 │自民國104年3月20日起至│自民國10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6 │ 91,440元 │自民國104年3月18日起至│自民國10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7 │ 12,988.8元 │自民國104年5月7日起至 │自民國104年6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4.1%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