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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9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95號

債權人
謝東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宏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如利息起算日不同,請分別臚列。

二、依台端提出之行遍天下道路救援服務簽認單實際付款方式:刷卡新台幣(下同)7,800 元,與台端所陳之金額9,000 元不符,且台端提出車麗屋汽車百貨電子發票未載有物品明細,請分別臚列請求之金額之細項,及其必要性。(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99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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