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7萬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