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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7萬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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