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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原告
福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黃郁婷律師、陳柏諭律師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王大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4098 號就該案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上之327 建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1,240 元(即該建物之鑑定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5,948元,應再補繳30,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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