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
- 原告
- 福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欽
- 訴訟代理人
- 蘇義洲律師、黃郁婷律師、陳柏諭律師
- 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被告
- 王大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34098 號就該案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上之327 建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71,240 元(即該建物之鑑定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5,948元,應再補繳30,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