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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

聲請人
周妤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周妤家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復依本條例第63條第1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九、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司法事務官依據本條例第62條規定於103 年10月8 日以103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5 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出每月清償4,500 元,共6 年分72期之更生方案,惟經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駁回後,復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3 年消債抗字第78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又查上開抗告裁定理由載明聲請人未據實陳報保險契約,顯見債權人有隱匿財產情節重大之事實。並經司法事務官於104 年4 月20日通知債權人對於前開更生方案陳述意見,未經債權人可決,此有本院104 年4 月20日函、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證。足見債務人顯有虛報債務之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9 款、第64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本院不得依職權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從而,本件堪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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