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6號
- 聲請人
- 陳有鵬
- 聲請人
- 陳有偉
- 聲請人
- 李有年
- 聲請人
- 王惠容
- 聲請人
- 王慧全
- 聲請人
- 李紹緯
- 聲請人
- 任蓮華
- 聲請人
- 李卓儒
- 相對人
-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康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裁定後,該裁定已於104 年3 月30日送達聲請人,惟抗告人遲至104 年4 月10日始行提起抗告,有送達證書及抗告狀收文章戳在卷可考,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