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號
- 原告
- 陳俊君 現於新北市○○區○○路0號附6377號
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