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7號
- 原告
- 陳聰傑
原告與被告薛西全等4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6,62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告與被告薛西全等4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6,62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