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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告
張光正
原告
張光偉
原告
張光明
原告
張愈華

原告與被告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0元、12,000,000元、7,000,000元、60,107,289元,

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張光正70,300元、張光偉117,600元

、張光明70,300元、張愈華540,96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60 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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