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0號
- 原告
- 陳清萬
- 訴訟代理人
- 葉天來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金龍即龍誠鋼鋁企業工程行、黃丁英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6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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