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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告
陳清萬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金龍即龍誠鋼鋁企業工程行、黃丁英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6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8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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