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3號
- 原告
- 任登壽
余世陽
上訴人與公業主洪天耒等2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033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4,814,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3,07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