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佩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 元;(三)被上訴人應依附表所示刊登道歉聲明、判決主文、判決理由於蘋果日報頭版下半頁一天,或公告於高雄市政府左營區公所布告欄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布告欄。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4,500 元,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之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4,500 元+1,500 元=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