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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佩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薛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 元;(三)被上訴人應依附表所示刊登道歉聲明、判決主文、判決理由於蘋果日報頭版下半頁一天,或公告於高雄市政府左營區公所布告欄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布告欄。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4,500 元,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之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4,500 元+1,500 元=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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