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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1號

原告
周純一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告
周才惠
被告
周俊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建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隆富
被告
黃香玲
被告
葉玲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天生
被告
周俊宏(周楊嬌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編號A 部分,面積一0三0點一四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與被告周俊宏按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編號B 部分,面積一0三0點一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才惠所有。編號C 部分,面積五四二點一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俊傑、黃香玲、葉玲玲按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之記載,更正為「編號A 部分,面積一0三0點一四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與被告周俊宏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編號B 部分,面積一0三0點一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才惠所有。編號C 部分,面積五四二點一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周俊傑、黃香玲、葉玲玲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圖│共有人姓名│753 地號土地,面積2602.45 平方公      │
│編號│          │尺,地目田                            │
│    │          ├───────────┬───────┤
│    │          │應有部分              │持分面積:㎡  │
├──┼─────┼───────────┼───────┤
│ A  │周純一    │30/240                │1030.14       │
│    │周俊宏    │65/240                │              │
│    │          │(分割後由周純一與周俊│              │
│    │          │宏以30/95 、65/95 之應│              │
│    │          │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              │
├──┼─────┼───────────┼───────┤
│ B  │周才惠    │95/240(分割後應有部分│1030.14       │
│    │          │為全部)              │              │
├──┼─────┼───────────┼───────┤
│ C  │周俊傑    │30/240                │542.17        │
│    │黃香玲    │10/240                │              │
│    │葉玲玲    │10/240                │              │
│    │          │(分割後由周俊傑、黃香│              │
│    │          │玲、葉玲玲以30/50 、10│              │
│    │          │/50 、10/50 之應有部分│              │
│    │          │比例保持共有)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