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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5號

上訴人
孫瑛瑛
訴訟代理人
王憲達
被上訴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
李慶成
被上訴人
呂翰昆
被上訴人
丁偉豪
被上訴人
楊雅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律師
被上訴人
黃申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68,3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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