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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佳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海因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559號返還借名

登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40,313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700 元

/ 平方公尺×面積(307.47+165.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740,31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名登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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