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佳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海因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559號返還借名
登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40,313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700 元
/ 平方公尺×面積(307.47+165.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740,31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