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螺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冠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慶安因104 年度訴字第1661號回復原狀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