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至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莉馨因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2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莉馨因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2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