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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1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訴人
趙黃彩鸞
上訴人
陳俊雄
被上訴人
涂惠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確認及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2,800,000 元,上訴人全部敗訴,故提起上訴之利益即為7,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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