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4號
- 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
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
,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
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874,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
118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