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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黃宏欽高瑞聰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64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

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

,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

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874,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

118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

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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