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黃雪卿
- 訴訟代理人
- 古月鳳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明昌
胡信德即順德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036,9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