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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黃雪卿
訴訟代理人
古月鳳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上訴人
吳明昌

      胡信德即順德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036,9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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