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鄭瑋
- 上訴人黃雪卿
- 被上訴人吳明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 黃雪卿 訴訟代理人 古月鳳 楊譜諺律師 被上 訴 人 吳明昌 胡信德即順德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036,9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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