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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鄭瑋

  • 上訴人
    黃雪卿
  • 被上訴人
    吳明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 黃雪卿 訴訟代理人 古月鳳 楊譜諺律師 被上 訴 人 吳明昌 胡信德即順德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036,9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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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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