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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23號

上訴人
紀均頴

上訴人與李如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財產權訴訟;及

請求將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160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

2552號刑事判決公告於兩造居住之社區公佈欄,並將上開判決書

主文刊登於自由時報頭版3天,以回復上訴人名譽之非因財產權

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因財產權訴

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

元=6,000元),是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