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23號
- 上訴人
- 紀均頴
上訴人與李如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財產權訴訟;及
請求將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160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
2552號刑事判決公告於兩造居住之社區公佈欄,並將上開判決書
主文刊登於自由時報頭版3天,以回復上訴人名譽之非因財產權
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因財產權訴
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
元=6,000元),是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