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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告
薛家鈞
原告
蔡佩蓁
原告
共 同 吳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極樂社揚善堂
法定代理人
薛藤雄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律師

      陳昭宏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