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4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江正泉
- 送達代收人
- 駱怡雯律師
-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聞振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45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