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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薛元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家鈞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1月3 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