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永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萬22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萬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