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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7號

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永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萬22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萬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價金讓與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