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東榮
葉東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吳秀滿因104 年度訴字第865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776,0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5號
葉東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吳秀滿因104 年度訴字第865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776,0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