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3號
- 上訴人
- 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世杰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988
元(701996元+0000000元=2,105,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
,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