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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訴人
吳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搖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

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29,7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5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