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李棍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48 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
,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7,8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48 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
,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7,8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