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李祿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有情
李邱秀金
李俊賢
李怡貞
李耀輝
李添貴
李祥安
李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635,915元【計算式:㈠8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李邱秀金、李俊賢、李怡貞、李耀輝、李添貴所占用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36 號土地)面積〕×31,167元/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05 平方公尺(李有情占用系爭136 號土地面積)×31,167元=6,046,398 元。㈡51平方公尺(李祥安、李祥宇佔用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31,167元/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589,517 。㈠+㈡合計7,635,9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9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