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7年7 月17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188,426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