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許正雄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829 元【計算式:(9,000 ×103 )+16,616+18,730+172,841 +111, 642=1,246,8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合計33,437元(計算式:13,375+20,062=33,437)。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尚餘23,087元(計算式:33,437-10,350=23,08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