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振興、謝明道、王添興、黃倉密、蘇日
純及范揚省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4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