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6 年5 月17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57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