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郭政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7,88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7,88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