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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7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716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邱翠蓮
債務人
債務人
洪金富
債務人
邱志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零肆拾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新台幣) ││(年息) ││├──┼─────┼───────┼────┼──────────┤│001 │1,455,489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1,818,180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03 │220,931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04 │515,943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05 │1,166,981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06 │1,310,009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07 │651,000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08 │630,037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2.79%  │十計算之違約金。│├──┼─────┼───────┼────┼──────────┤│009 │213,916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10 │604,685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11 │876,713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12 │181,650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13 │213,915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14 │1,110,186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15 │155,226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16 │2,279,542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17 │372,960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18 │240,828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19 │858,168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20 │575,119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21 │143,325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22 │1,082,338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23 │641,550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24 │239,400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25 │432,323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26 │382,830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27 │240,827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28 │465,780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29 │488,064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30 │319,200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31 │460,419  │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032 │59,162│自105年11月30 │1%│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 │││元│日起至106年6月││106年6月30日止,按上││││30日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7月│2.79%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1日至清償日止 ││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71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