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務人
- 劉亭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