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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亭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