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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確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原告
陳寶珠
原告
龍根寶
原告
鄧潭民
被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卓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5 年3 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提案第13案中所為「第10屆管理委員選舉及宣布當選名單」中當選委員周碧惠、劉雍秀、王世章之當選無效,核此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後,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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