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33號
- 原告
- 陳怡璇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操律師
- 被告
- 鄧如芸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祿律師
兩造間依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6370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物損失新臺幣(下同)29,100元,非
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
度救字第6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
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