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確認租賃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賴文珊黃宣撫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上訴人
潘清吉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永銘
被上訴人
蘇志成律師(即鐘稻遺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鐘培翰
被上訴人
鐘悅綾
被上訴人
鐘浩元
被上訴人
鐘耀門
被上訴人
鐘耀庭
被上訴人
鐘姵涵
被上訴人
鐘智柔
被上訴人
鐘培豪
被上訴人
鐘培源
被上訴人
鐘厚喨
被上訴人
鐘梓瑄
被上訴人
鐘炯煌
被上訴人
共 同 謝國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參加人
潘富雄
參加人
潘富松
參加人
共 同 周村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參加人
許進源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黃宣輔」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宣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珊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翔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