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32號
- 原告
- 余玉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新三律師
- 被告
- 社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小華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
發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 元【計算式:2,100 +3,000
=5,100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05 年度救字第10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