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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告
宋邱柏元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85011 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表1 次序4 所列被告之債權原本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3,250,000 元之利息、違約金應自96年8 月9 日起算、債權原本1,134,699 元之利息應自99年5 月31日起算、債權原本10,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均應予剔除,依原告主張利息、違約起算日及剔除上開債權試算後,原告即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得受發還39,166,173元,而原分配表係發還原告497,8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68,359元(計算式:39,166,173元-497,814 元=38,668,359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296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0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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