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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告
曾敘真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鎮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

救字第11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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