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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告
吳大興
訴訟代理人
孫嘉佑律師

原告與被告江旻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13,34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3,46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

救字第122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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