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9號
- 原告
- 陳蔡珠美
- 被告
- 林曾阿寶
林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800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33 號受理中,若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